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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

豌豆電梯 2017-08-31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的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的通知

穗府辦規〔2016〕1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法制辦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11日




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和《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建設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或者合法報批手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層及以上的多業主無電梯住宅。


第三條

    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消防、質量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加強轄區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第四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經過業主協商。

    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協商中發揮牽頭組織作用。

    居民委員會、原房改售房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等應當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予以協助、協調和指導。


第五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意向和建筑設計方案應當聽取擬增設電梯所在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業主的意見,并應當經本單元或者本幢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前款所指面積和業主人數的計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和相關規定執行。

    分單元增設電梯不影響本幢其他單元房屋結構安全的,本條第一款所指總面積和總人數按照增設電梯單元的房屋獨立計算。


第六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符合規劃、土地、建設、環境保護、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遵守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的要求。

    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由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公安消防行政管理部門編制。


第七條

 申請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以書面協議形式達成以下事項的解決方案:

    (一)確定電梯使用管理者。

    (二)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其籌集方案。

    (三)電梯維護保養方式及其保養維修費用分擔方案。

    (四)與不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進行協商,以及對利益受損業主進行補償的資金籌集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由業主協商確定的事項。


第八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要的資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分攤比例由共同出資業主協商約定。

    (二)屬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請使用單位住房維修基金。

    (三)可以申請使用房屋所有權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專項維修資金。

    (四)原產權單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單位(不包括財政撥款的預算單位)出資。

    (五)社會投資等其他合法資金來源。

  按照前款第(一)項由業主協商約定分攤比例共同出資的,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就各自出資額、維護和養護分攤等事項達成書面協議。業主可以參考以下分攤比例約定出資、維護和養護費用的分攤:以第三層為參數1、第二層為0.5、第一層為0,從第四層開始每增加一個樓層提高0.1個系數,即第四層1.1、第五層1.2、第六層1.3,并依此類推出資比例;同一樓層各戶的出資比例可以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該層建筑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九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申請按照下列方式提出:

    (一)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的業主人數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不超過5名業主作為代表。

    (二)業主可以委托原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安裝企業、增設電梯咨詢服務機構等提出申請。

    (三)增設電梯的住宅屬于房改房的,業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單位提出申請;原房改售房單位已經關閉、破產、撤銷,其住房維修基金已轉歸其上級主管部門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作為建設單位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向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批準圖紙上已明確標識預留電梯井的除外。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不需辦理規劃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供地審批手續。

    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核查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用地信息,用地超出權屬范圍的,應當要求增設電梯申請人取得相關土地使用權人的書面同意意見。


第十一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交申請資料。

    (二)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建筑設計方案。

    (三)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批前公示。

    (四)批前公示結束后,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發增設電梯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內動工建設。

  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既有住宅申請增設電梯事項提供審批咨詢服務。


第十二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及立案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單位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業主的,應當提交業主身份證明;接受委托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

    (三)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出具的建筑設計方案圖紙一式兩份(含繪制在1/500現狀地圖上的總平面圖、各樓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剖面圖)。

    (四)建筑設計單位出具的結構安全說明和滿足消防設計規范說明。

    (五)專有部分占該幢(單元)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的書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審的建筑設計方案的書面意見,并附有同意增設電梯業主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復印件。

    (六)申請人與相關業主進行協商的書面材料。

    (七)其他法定資料。

  前款第(六)項規定的資料,應當由居民委員會、原房改售房單位、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等第三方進行現場見證或者公證,并出具見證意見或者公證證明。

  申請人接受審批咨詢服務所需提交的資料由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確定。


第十三條

    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批前公示,應當在擬增設電梯的工程現場顯著位置(包括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及本幢、本單元主要出入口)和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網站同時進行,公示期不少于20日,公示內容包括專有部分占該幢(單元)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的書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審的建筑設計方案的書面意見等。

    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辦理增設電梯咨詢服務過程中組織開展批前公示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舉行聽證,組織開展批前公示或者聽證的時間不計入規劃審批或者提供審批咨詢服務的時限。


第十四條

    批前公示期間,對增設電梯事項有異議的,業主應當自行協商。業主經過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原房改售房單位、業主委員會或者增設電梯咨詢服務機構等第三方組織協商或者調解,并由組織協商或者調解的第三方出具協商情況說明或者調解意見。


第十五條

    批前公示期間,業主提出增設電梯直接影響通風、采光或者通行的,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現場勘察;建筑設計違反通風、采光或者通行的相關技術標準與規范的,應當要求申請人取得受影響業主的書面同意意見或者修改建筑設計方案,申請人已經與相關受影響業主達成協議的除外。


第十六條

    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收到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申請資料后,對涉及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消防、質量監督等部門職責的事項,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各部門辦理時限納入政務監察系統全過程監管。

    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申請資料、批前公示、部門意見和業主所在居民委員會、原房改售房單位、業主委員會或者增設電梯咨詢服務機構等第三方反饋的協商或者調解情況,依據相關技術標準與規范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增設電梯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和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的,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情況知會屬地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由屬地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納入網格化管理。


第十七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和審查、施工以及監理。

    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施工前申請人應當到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不需要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到屬地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開工建設信息錄入管理手續。


第十八條

    市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有資質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名單等信息,統一向社會公布,方便群眾自主選擇。區市場監管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電梯安裝前,施工單位應當到區市場監管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施工告知手續。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安裝過程進行監督檢驗。


第二十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巡查,加強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已批準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信息與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共享。


第二十一條

    對已經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并依法辦理有關施工手續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工程,相關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撓、破壞施工。

    對阻撓、破壞施工等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工程竣工后,申請人應當到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手續。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手續所需資料依照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后,申請人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增設的電梯方可交付使用,并由申請人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建設檔案。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需要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申請人應當到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四條

    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共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電梯,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者。

    增設電梯的業主未委托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協商約定其中1個業主為使用管理者,其他業主承擔連帶安全管理責任。

    增設電梯的業主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業主應當按照增設電梯相關書面協議的約定承擔原業主的管理責任,變更后的業主與其他增設電梯業主重新約定維護、養護分攤等電梯管理責任的除外。

    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履行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電梯使用單位的義務,依照《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到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

    在用電梯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十六條

    業主認為因增設電梯侵犯其所有權和相鄰權等民事權益而提出補償等要求的,由業主之間協商解決。

    屬地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應業主請求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組織調解,促使相關業主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業主之間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增設電梯的,依照查處違法建設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未依法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不需要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未辦理開工建設信息錄入管理手續的,由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本市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將施工單位的違規行為列入失信記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理;未在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區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許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法規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6年8月1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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